释义 |
法律分析: 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经过验收,环保部门对高压输变电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建设单位的输变电项目建设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使得输变电项目的辐射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