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原来,前年9月,今年35岁的陈某与苍南男子在网络上相识、相恋。而此时的陈某已经离异,并怀了4个多月的孩子。前年10月,陈某与黄某同居。去年4月7日下午,陈某在苍南某医院产下一子。 产下男婴的第二天,陈某便随口和医院保洁员表达了自己想要卖婴的想法。保洁员透露,此前在该医院药房工作的朋友林某就曾向自己打听是否有婴儿可以抱养的情况,当即向陈某表示可以帮忙问问。次日上午,林某就上门找陈某“洽谈”,双方决定以1.5万元成交。而这名婴儿被林某以8.28万元转手卖给了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妻。陈某出院后回到暂住处,黄某见不到产下的孩子,便询问了陈某。陈某表示男婴已经以1.5万元卖掉。一听这个消息,黄某发起了脾气,责怪陈某售价“太低”。黄某表示,据他了解,一名男婴的“市场价”至少要七八万元。他便要求陈某将男婴索回,再度高价卖出。陈某要求林某归还男婴遭到了拒绝。几经考虑,陈某和黄某商定,令黄某以婴儿父亲的名义出面讨回婴儿。 去年4月13日晚,黄某以如不归还就将此事抖出去威胁林某归还婴儿。经商定,两人以2.1万元将婴儿赎回。此后,陈某和黄某又通过朋友以5万元将男婴转卖给平阳一对夫妇。得手后,两人却因分赃起了争执。黄某觉得陈某平时没工作,吃住等开支都是自己的,自己应该多分,便扣下了3万。而陈某则认为婴儿是自己生的,功劳最大。为此,双方大打出手,陈某在慌乱间将男友手指咬伤。陈某落网后,明确表示,无力且不愿抚养该名婴儿。目前,该名婴儿暂时安置在福利院。 随后,民警对黄某、陈某、林某以及三名中间人和两对夫妻等十个人进行抓捕。目前,他们都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黄某、陈某、林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刑事知名律师普及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事知名律师表示:女子将自己的儿子当物品买卖,其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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