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撤销权能否由第三人行使? |
释义 | 第三人不能撤销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等。 法律分析 第三人不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第三人是否具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地位与限制 第三人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面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撤销权通常是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也可能具备行使该权利的资格。例如,当合同的履行对第三人产生重大影响或第三人是合同的受益人时,法律可能允许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然而,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销权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如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地位和受到的限制。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人不可撤销合同,但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的撤销权通常属于合同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具备行使该权利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如满足法定条件、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地位和受到的限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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