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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社保转移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及办理条件、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参保流程以及社保补缴的条件。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和《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相关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参保人员变更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社保补缴的条件包括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
    1. 单位提交申请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核;
    2. 相关处室领导(如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养老待遇核定处、退休人员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等)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
    二、办理条件
    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转移时,单位需清欠,在无任何欠费情况下才可办理。
    三、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
    1、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相关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
    四、社保参保人员变更的条件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参保流程
    1、由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及管理岗位审核单位申报资料。
    2、录入单位基本信息。
    3、生成单位编号。
    4、分配工作组
    5、告知单位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6、签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复印件,并存档。
    六、社保补缴的条件
    单位:
    单位自查漏保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认定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暂停享受医疗待遇,并使用了不应享受的个人账户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转移是指由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社保转移申请:
    1.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原参保地社保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有)、新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如有)、新的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有)等材料。
    2. 登录社保转移平台:申请人应登录社保转移平台,并按照平台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3.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本人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4. 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 转移资金:审核确认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
    6. 取消原参保关系: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参保关系的手续。
    社保转移申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否则将影响申请人的社保权益。如遇到转移过程中出现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结语
    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包括单位提交申请表、初审和复核、相关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办理转移时,单位需清欠,并在无欠费情况下才可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参保流程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审核、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生成单位编号、分配工作组、告知单位人员参保办理程序、签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复印件,并存档。社保补缴的条件包括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暂停享受医疗待遇,并使用了不应享受的个人账户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2018-12-29)\t第四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03-24)\t第三条\t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03-10)\t第九条\t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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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