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的2年时间段内,有些省份可以跨省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对于内地居民可以“跨省通办”婚姻登记试点工作的省份,有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内地居民可以在上述省份的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试点时间为期2 年。 在试点地区,结婚时双方需提交的材料为: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其他省份按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如下: 一、双方都是内地居民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结婚的,内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变,另一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内在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内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变,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