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货跌价损失如何分账,如何操作 |
释义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规定,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这些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存货损失应作为待处置财产的损失和盈余入账。经管理权限批准后,根据存货损失的原因,处理如下情况:(1)因计量误差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赔偿金,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存货毁损的,应当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人赔偿金,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规定,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这些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损失应作为待处置财产的损失和盈余入账。经管理权限批准后,根据存货损失的原因,处理如下情况:(1)因计量误差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赔偿金,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存货毁损的,应当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人赔偿金,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存货损失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存货损失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为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存货损失应当申报或者特别申报,不得特别申报。提供的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的规定提交,2011年:第二十六条存货损失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存货损失余额,应当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内部责任认定,负责人的赔偿说明和企业内部批准文件;(三)(四)存货寄存人对存货损失的说明。 拓展延伸 存货损失的认定依据及内部责任认定是会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存货损失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在内部责任认定方面,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存货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以避免存货损失的发生。 在认定存货损失时,企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对于这些损失,企业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确定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并据此认定相应的损失。 在认定内部责任时,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存货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对于存货损失的发生,企业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和程度,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处理。 存货损失的认定依据及内部责任认定是会计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需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存货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以避免存货损失的发生。 结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规定,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这些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存货损失应作为待处置财产的损失和盈余入账。经管理权限批准后,根据存货损失的原因,处理如下情况:(1)因计量误差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赔偿金,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存货毁损的,应当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人赔偿金,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存货损失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存货损失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为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存货损失应当申报或者特别申报,不得特别申报。提供的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的规定提交,2011年:第二十六条存货损失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存货损失余额,应当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内部责任认定,负责人的赔偿说明和企业内部批准文件;(三)(四)存货寄存人对存货损失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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