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施工的工期拖延,如果是发包单位造成的,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