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档案资料会保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档案基本不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的生活,非司法机关与律师办案需要是不对外公开的。当事人在升学、招工时,还是能开出 无犯罪记录证明 的。2、《出具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 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1. 刑事和解协议 、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 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刑事强制措施 信息。(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