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可以直接过户吗 |
释义 | 不可以。需要先把银行贷款还清,然后注销抵押贷款,才能正常的过户。或者与买方共同向银行申请产权变更,如果银行方面同意变更,可办理过户手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债房怎么办房产证 抵债房,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上市出售的房屋,但并不包括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抵债房能否办理房产证需要判断抵债房本身是否具有瑕疵,若建设抵债房的开发商没有办理土地和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等情形,这种抵债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若抵债房本身没有权利瑕疵的,可以有两种方式办理过户。第一,先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至公证处办理一个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转让文书,当债权到期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行使抵押权,变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直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行使抵押权,变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贷款未还清还能办理析产吗? 房屋析产不必须要贷款还清。离婚析产过户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变更债务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三、银行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二)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三)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四)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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