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公共场所受伤事件,如何应对? |
释义 | 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伤害,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赔偿。解决流程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举证需证明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一、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解决流程 此情形下分两种情况: 1、直接责任,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归责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补充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有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确定责任类型后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损害事实; (3)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语 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解决流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况,需对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在此背景下,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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