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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申诉的处理
释义
    1、申诉人填写《产品质量争议申诉书》
    2、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4、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5、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依据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7、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局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8、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9、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一、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什么
    1、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2、应注意申诉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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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