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驰名商标禁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商标共存的认定要件有哪些 1、客观要件:不构成混淆 混淆理论是认定商标共存时的核心准则。争议商标之所以能够与引证商标共存,就是因为争议商标获得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相关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认知争议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得以互不影响而同时存在。所以,争议商标的识别功能、区别使用是认定商标共存的重点。 为了排除较大混淆可能性,争议商标所有人必须努力建立起争议商标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在现实商标共存纠纷中,尤其是判决近似商标合法共存的案例中,争议商标一般都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互相较量的结果。由此可见,争议商标要获得显著性就必须经过较高的使用程度,且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这样才能满足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实质要件。 在使用争议商标的过程中,由争议商标所有人采取措施凸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不同之处,即区别使用。区别使用意在防止近似商标之间引起较大混淆可能性,一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区别标记和划分市场范围。区别使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被裁判者认定商标共存前,争议商标所有人在使用争议商标的过程中,一直采取了区别引证商标的措施,足以表明其使商标具有善意,且不存在曾经发生与引证商标混淆的事实,是认定商标共存的前提条件。二是在被认定商标共存后,裁判者判令争议商标所有人采取区别措施,目的是防止争议商标在往后的使用过程中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保持商标共存的稳定状态。 2、主观要件:善意 混淆是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但即使不构成混淆,近似商标之间也未必能够合法共存,这是因为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原则,争议商标所有人必须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商标利益,这就要求争议商标所有人在采用和使用商标时必须具有主观善意。如果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商标的使用行为中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意图,那就不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商标共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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