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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走私罪的构成
释义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税收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总结如下A绕关行为B、通关行为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进口商品和商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和商品,数额较大,无法证明的;D后续走私行为(变相走私)
    (2)走私对象分类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珍贵动物及其制品)B限制进出口货物、货物c、禁止出口的货物、货物,但不限制或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E、具体减免税货物、物品F、保税货物、物品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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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