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怎么确定 |
释义 |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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