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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七责任事故是否需要进行互赔?
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布置堵截或排查,扣留逃逸车辆,并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案发地公安机关应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赔偿对方的损失时,先从应当赔偿的总额中减去交强险限额,余下的当事人赔偿70%。如是当事人的车有商业三者险,实际上当事人的这70%也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也一样,只是他的责任是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拓展延伸
    三七责任事故的互赔制度: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是否相符?
    三七责任事故的互赔制度是指在事故中,三方(受害人、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互相赔偿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故发生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然而,实际操作中,三七责任事故的互赔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责任方可能拖延或拒绝支付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补偿。其次,保险公司的介入可能增加了赔偿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此外,互赔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解释模糊、操作不一致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审视三七责任事故的互赔制度,确保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相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提高赔偿效率。
    结语
    根据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三七责任事故的互赔制度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的参与。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方拖延赔偿、保险公司介入增加复杂性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审视互赔制度,确保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相符,保障受害人权益,提高赔偿效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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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