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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我没有抚养权,我可以带孩子去旅游吗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相关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另行起诉。具有法定事由,如一方患病、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等,可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予准许,前提是无违法事项和对子女不利。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有正当理由可起诉,子女擅自变更可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没有正当理由应说服教育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结语
    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申请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如一方无力抚养子女或对子女有不良影响,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达成的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合法且有利于子女成长,也应予准许。然而,非法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行为应依法处理,正当理由可起诉,子女擅自变更可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无正当理由应劝导归还子女,如不从则可采取强制措施。在处理中需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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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