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定金合同自什么时候成立 定金 合同 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证约定金通常与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的作用;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样的。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物。在金钱以外的物作定金标的的场合,之所以要求为代替物,是因为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双倍返还,而特定物为定金标的时无法双倍返还。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特征有: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1.为了担保债权而签订的合同; 2.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合同的民事主体适格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4.内容合法,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5.已经实际交付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