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大部门体制改革的目标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职能整合与机构合并。改革的方向是整合、归并政府相关、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综合设置政府机构,逐步向大交通运输、大能源、大卫生的管理方式过渡。二是政府部门的执行机制改革。推行大部门体制,还要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三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机制改革。应撤消综合管理部门中具体履行微观审批职能的相应机构,同时对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采取“一站式”办公方式,集中办理,并实行电子系统监察。四是政府部门的监督机制改革。应明确实行部长责任制,部长对部门各机构、各公务员的政策、行为及其后果向人大、政府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