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法律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简述法律的效力范围如下: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4、对事的效力。 法律效力等级如下: 1、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2、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 (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3、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4、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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