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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刑法第16条规定了我国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事件,而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都要求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并且损害结果是由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无罪过事件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会追究刑责任,即使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结语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无罪过事件都不应追究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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