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纠纷仲裁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是将保险合同争议提交有权作出仲裁的机构进行解决的方式。仲裁是由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作出公断或裁决。在中国,仲裁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 前者由各省市的仲裁机构处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合同纠纷,后者由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涉外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裁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向法院再行起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限期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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