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是使文书证据具 有法律效力 的一个途径,不是说必须公证,一经公证就成为法律文书,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立即作为证据提交。未经公证的话,其法律效力将由法庭甄别和确认。不经过公证的文书也有效力,对签字方有同等的约束力。遗产处理前,对 放弃继承权 反悔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接受反悔。遗产处理后,不接受反悔。一般来说,之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放弃反悔的,除非声明文书存在重大事实错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