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 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 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 《国防法》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 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 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