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一万元: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5%; (二)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8%、三级医院11%; (三)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一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三级医院7%; (二)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3%、二级医院5%、三级医院8%; (三)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三、特殊门诊项目: (一)1、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二)门诊治疗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住院方面: 乡镇及—级定点医院,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无起付线,报销60%;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起付线为80元,补偿比例为90%。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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