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离婚调解书上加盖生效章即可,也可另外开具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就是指法律文书经过上诉期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调解书一经签收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生效证明是权利人实现法律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很多时候法律文书不能得以履行,这就需要权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14年起深圳、上海等法院系统出台了更为便民的措施,为了方便当事人后续办理各种证件及手续,又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会出具离婚证明书,上面只注明生效时间,而且不会写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离婚证明书有些法院主动出具,有的法院依申请出具。综上,有了离婚调解书,需要另行开具生效证明或者离婚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