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主物与非主物的归属定义 |
释义 | 《民法典》中的归属界定及无主物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无主物的归属原则是先占原则,但特殊规定下需按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规定了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归属规则。然而,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存在歧义,导致归属问题复杂。此外,遗失物的归属规则也有详细规定,拾得人应返还权利人或通知相关部门。无主物归属问题仍然具有挑战性。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的归属界定 根据《民法典》,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中存在的歧义,导致了无主物的确定以及其归属问题一直十分的棘手。 遗失物埋藏物财产所有权规定 《民法典》与此有关的法条: 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关于无主物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结语 《民法典》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界定十分重要。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包括抛弃物等。根据法律规定,无主物的所有权原则上按先占原则确定,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需依照规定处理。然而,由于法律中对无主物的具体规定存在歧义,导致无主物的确定和归属问题一直是个难题。对于遗失物、埋藏物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也有明确条款。拾得遗失物的人应返还给权利人,同时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对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归属,需要参照适用相关规定处理。此外,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在招领公告期满一年后,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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