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此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其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所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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