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要采取保护措施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要采取保护措施 1、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二、侦查人员扣押书证物证的程序 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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