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物权类型 |
释义 |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动产 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通常指动产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第311条对此给予肯定。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 不动产 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但不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学者主张,我国采取严格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即可调整不动产相关问题,原则上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 网络虚拟财产 参照“克雷曼诉科恩的域名案件”,能被精确定义的虚拟物品,因独占性而被排他使用,可被视为和域名类似的财产。在我国台湾地区,虚拟财产可被看作电磁记录,在欺诈和盗窃案件中被视为动产。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 1、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发生使得善意受让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物权,原权利人不可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只有具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且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权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才消灭。 2、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 发生善意取得后,为弥补其损失,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行使下列权利:若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租赁等合同关系。 3、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应按物权转移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受让人因非善意而不应取得被无权处分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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