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取得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担保物权也可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