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争议 |
释义 | 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善意取得动产可以获得所有权,但禁止流通、需登记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以及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无主财产一般由国家或集体取得所有权,但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能证明所有权并符合法律政策,也可获得保护。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而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也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善意取得遗失物是否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权利人有权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埋藏物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1、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依中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无主财产出现时,一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生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当然,自然人、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2、《民法典》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善意取得的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然而,对于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须经登记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被查封的财产以及盗窃物和遗失物等情形,善意取得原则不适用。此外,对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国家或农村集体成员可以取得所有权,但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能证明其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并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受到保护。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时,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和相关法规也会进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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