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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释义
    1、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的生效时间为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拟制交付占有改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
    1、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民法典质权人是否有占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动产质权而言,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质权人享有占有权。对于权利质权而言,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质权人不需要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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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