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