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中“被告人认罪”的意义 |
释义 | 1、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坦白从宽成为骗供的同义语。而《意见第9条的规定的“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衍化为法律,在法院量刑规范化中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这是在程序机制的保障下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此政策的优势,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从微观上看,诉讼过程中各主体所作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耗费同主体从诉讼裁决结果中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主体的行为选择。”从轻处罚是与被告人作出何种程序选择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形下,减轻诉累对部分被告人有一定吸引力,但程序上的简化并不是刺激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因为“依据人性之趋利避害本能,迅速得到量刑上的优惠恐怕是大多数被告人愿意认罪的最直接诱因”。被告人认罪能够揭示其悔罪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的降低,而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是对其自愿认罪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可见,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有哪些,我们要知道,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人的态度良好,认罪态度好,并且有真心悔罪之意的,法院是会对其从轻处罚的,但是也要看自己是不是在这一适用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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