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是省内异地就医患者,需要在参保地医保局备案,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参保地报销政策直接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若未备案,则降低报销比例结算;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必须在参保地医保局备案后住院医疗费用方可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未备案的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