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怎么进行欺诈防范 |
释义 | 买卖合同的欺诈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2、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5、注意恶意履行的防范。 6、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一、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2、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1)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2)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8、 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什么叫合同缔约过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这里所谓的“恶意”,指假借蹉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即在订约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其财产状况,履行约定能力等情况,不得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吹嘘或夸大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第二,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尤其是对于隐蔽瑕疵,必须向对方如实告知。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标的物是否属于危险性物品等情况。在订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 隐瞒上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种情况主要指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三、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商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洁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 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业务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功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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