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的常见挑战 |
释义 |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明知或应知他人有侵权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此外,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结语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竞争中的重要环节。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即使明知或应知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属于间接侵权。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保密协议,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