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级。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