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同时采取公示主义对公司进行登记注册。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