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主张地役权呀 |
释义 |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申请。可以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而属于约定物权。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属于约定物权。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地役权取得多为有偿。 法律分析 一、如何申请地役权呢? 申请地役权不需要任何手续。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申请。可以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是法定物权嘛 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属于约定物权。 三、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 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通常情况下,地役权同于相邻权的取得,是无偿的。然而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从而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以合意而取得的地役权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无偿取得,也可有偿取得。在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地役权取得多为有偿。 拓展延伸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役权需要进行登记。 地役权登记的目的是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地役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地役权登记还可以为土地管理提供依据,便于对地役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役权登记的程序和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地役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地役权登记证书。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及于地役权人和土地征收人。地役权人可以依据地役权登记证书对抗土地征收人和第三人,土地征收人应当尊重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地役权需要进行登记,以确保土地管理秩序的维护和权益的保护。 结语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申请。可以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而属于约定物权。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从而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以合意而取得的地役权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无偿取得,也可有偿取得。在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地役权取得多为有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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