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