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专业机构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