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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房养老在什么机构办理?
释义
    以房养老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获得试点资格。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获得试点资格。(一)试点保险公司资格条件。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3.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4.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进行处理;5.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申请书;2.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试点地区、目标客户、试点业务规模、产品设计思路与定价、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等;4.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条款;5.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资料;6.总精算师声明书;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8.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三)如在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出现不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情况,中国保监会将暂停其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符合试点资格条件。四、试点产品管理(一)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对相关房屋按照产权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房产抵押,并按照约定条件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二)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三)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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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