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 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 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 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一、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有什么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二、工程索赔证据包括什么 工程索赔证据有:(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