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是动产交付?
释义
    本文探讨了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方式和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动产交付是法律事实,表示动产物权设立、变更及移转,具有公示作用。在移转占有前,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产生效力。交付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其中,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交付是质权成立要件,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出质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
    法律分析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方式,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会因标的物的种类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二、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三)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四)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二)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拓展延伸
    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是指在质权人取得质权后,质权人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应当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交付时,应当将质物清单一同交付给质权人。如果质物清单有缺损或者遗失,质权人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如果质权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交付质物,就视为违反交付要求。此时,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物,以实现质权。因此,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重要的规定,对于质权人和质权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动产交付是民事法律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具有公示的作用。在交付方式上,我国民事法律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交付的法律意义也是公示,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在动产质权中,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且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其中,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5 21: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