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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动产交付的规定和动产交付的方式,包括特别交付的五种方式以及特殊动产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特别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凭证交付和出让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在特殊动产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中,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
    以下内容是《民法典》中有关动产交付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自交付时起产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要求交付动产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动产交付除实际交付(一般交付)外,交付还有特别交付,特别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简易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用、保管、雇用、出质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是占有改定。出让人让与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如改为租用,此时出让人与受让人应订立相应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相应合同的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是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让与动产所有权,如其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应将请求第三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视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例如,出让人将出借于第三人的借用物让与,其应将请求借用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出让人应当将动产物权变动通知第三人。
    (四)是凭证交付。出让人将仓单、提单等动产所有权凭证交付于受让人,需背书的应背书,即意味权利凭证所载的动产交付,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五)是出让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让人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特殊动产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
    拓展延伸
    动产交付纠纷诉讼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证据收集、应诉、调解、判决等。其中,起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进行司法解决的过程。在起诉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存在纠纷,并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应诉。应诉是指当事人接受法院的传票,出庭参加庭审,并回答法官的提问。在应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该案件的过程。在上诉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存在纠纷,或者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对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进行裁决的过程。在判决阶段,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对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进行裁决,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动产交付纠纷诉讼流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争议的动产交付行为存在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动产交付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自交付时起产生。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五种特别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凭证交付和出让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对于特殊动产交付纠纷的诉讼流程,应按照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判决宣告的流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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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