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被告人李茂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茂武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张美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