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信用社贷款前提 |
释义 |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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