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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等细节规定。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贷款用途也有限制,如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统一收购的农产品的。贷款采取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等。
    法律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 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且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三、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总结一下,就是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贷款用途也有限制。如要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统一收购的农产品的。贷款采取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等。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律师。
    拓展延伸
    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农村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及期货交易等用途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20%。其次,用于期货交易、股票交易等高风险领域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此外,用于期货交易、股票交易等高风险领域的贷款,需要经过省联社的批准。最后,农村合作社贷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方式等细节内容。合作社成员贷款需要满足年龄、收入、资产负债、综合还款能力等条件,而贷款额度和利率会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最后,贷款用途也有明确的限制。总的来说,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贷款用途也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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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6: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