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等同于股东责任有限? |
释义 |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老百姓通常认为,只要成立了有限公司,即使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会另外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小状代理过的一些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法院基本上都判决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或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 一、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区分好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两个财产混合,才能规避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足额出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出来后,很多公司往往将注册资本金额搞得很大,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完全脱离了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远远高于股东的财务能力,导致最后股东无法在认缴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财产减少,公司解散、破产或出现债务无法清偿时,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股东在成立有限公司时,要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不能虚高离谱,并实际缴纳出资,才能规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及时清算,股东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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